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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6-12 14:32:00  作者:

浙红〔2008〕5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

 

  现将《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并规范本地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规范和促进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是经各级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安排,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援助的人道主义服务行为。

 

第三条 红十字志愿者是指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参加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能和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人道服务或者协助红十字会工作的中国公民和海外人士。

 

第四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是各级红十字会组建和领导,由红十字志愿者组成,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向当地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单位。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争取更多的组织、人力、经济和自然资源支持,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关心和爱护志愿者,加快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浙江省红十字会成立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简称省红志工委),在浙江省红十字会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省本级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管理省本级红十字志愿工作者;指导全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接受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和浙江省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成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接受本级红十字会的领导和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当地志愿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其职责可参照《浙江省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职责》结合实际制定。

 

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红十字会内。

 

鼓励和支持学校、社区、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等相关信息,接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保障;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三)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注册志愿者有要求出具志愿服务证明、参加评比和接受表彰的权利;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九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有关章程、规定,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质活动或其它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五)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件。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主要服务对象

----灾民;

----儿童(主要是孤儿、单亲家庭、有特殊困难或有行为、心理问题的儿童);

----弱智人士、身体伤残人士;

----孤寡老人(主要是独居及家庭特困、缺人照顾的弱质老人);

----其它身处困境需要人道帮助的人。

 

第十一条 主要工作范围。红十字志愿者的工作范围以关怀和帮助处于困境、易受损害的人群为重点。开展人道救助、健康关怀、应急救援、现场救护培训、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宣传无偿献血、宣传预防艾滋病、红十字精神传播、筹资劝募、海外服务等方面的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招募。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应当明确招募对象和任务,公布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并对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招募通知可通过媒体、网络和其它适当有效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凡参与团体单位组织的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即视为红十字志愿者,团体单位应填写相关表格,并在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为志愿者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个人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应予登记,经县级以上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活动时配发红十字志愿服务卡。

 

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年累计达20小时以上,经本人申请和批准,报所在地红十字会备案,即成为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提倡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表式,落实专人,认真做好各项登记和统计工作。

 

红十字志愿者因学习、工作、生活等变化需要迁移、调动时,原驻地和迁入地红十字会要办理转出(入)手续,由同级红十字会盖章签证。

 

第十四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注销。凡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红十字志愿者,由所在地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注销其志愿者资格,并报红十字会备案。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长期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利用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或非法活动,或做出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三)自愿申请退出的。

 

第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

 

(一)红十字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服务时,要配戴红十字志愿服务卡,注册红十字志愿者携带志愿工作者证(按照规定编制的证书),在提供服务后,由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登记服务内容和时间并盖章,服务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二)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组织志愿者开展各种活动,在活动中培养和发展注册红十字志愿者,要建立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登记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各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

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国红十字志愿者,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坚持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为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而工作。

(四)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主动邀请志愿者骨干,参与红十字会重大活动的研究和决策,充分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作用,积极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五)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条件相适应,与红十字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未经协商,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范围的工作。

(六)红十字志愿服务基地是由指各级红十字会或其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管理,依托社会各类资源,能经常性为易受损群体开展服务的场所。基地建设要凸显红十字特色的基础上,加大社会的参与面和覆盖面,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平台,让志愿者在活动中经受锻炼和提高并积累经验。

(七)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进行重大服务活动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将计划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天内,将活动信息报上级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备查。

 

第五章 培训与奖励 

 

第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培训。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分基础培训、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基础培训教材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编写,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提纲由省红十字会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材大纲,结合实际编写。

 

专业培训和骨干培训工作由同级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实施。

 

基础培训由志愿服务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表彰与奖励。浙江省红十字会将按照《浙江省红十字志愿者表彰奖励办法》对志愿者进行表彰与奖励。

 

表彰工作分省、市、县三级管理。市、县级表彰由各市、县具体负责,省级表彰一般每2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也可对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对其工作范围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八条 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告知需要志愿服务事项的完整信息和潜在风险,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志愿服务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及时予以答复,并提供或要求需要志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避风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应当给予说明。

 

第十九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

(一)申请政府的财政支持;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红十字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

(四)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个人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志愿者监督,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挪用志愿服务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资助的财产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捐赠者和资助者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要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物质、安全保障,在活动组织中要注意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工作中产生的纠纷,参照《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浙江省红十字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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